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徐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宝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海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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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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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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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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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承诺
2006年7月,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春兰(集团)公司、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超过5%的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上述承诺长期有效。报告期内,承诺方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和违反承诺的情况。
2、控股股东春兰(集团)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春兰股份股票的承诺
2015年7月9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春兰(集团)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泰州春兰销售公司《关于不减持江苏春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公司的市场预期,承诺自2015年7月9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春兰股份股票。
上述承诺期限为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报告期内,春兰(集团)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和违反承诺的情况。
3、第二大股东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十二月内不减持春兰股份股票的承诺
2015年7月9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减持江苏春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公司的市场预期,承诺自2015年7月9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春兰股份股票。
上述承诺期限为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报告期内,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超过承诺履行期限和违反承诺的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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