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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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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除董事赵大建先生外)、监事(除监事杨克森女士外)、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亲自出席董事、监事情况

 ■

 1.3 公司负责人何其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亚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祖坤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1、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调整前数据取自于2014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十六条报告期内其他重大事项的第二项董事会对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2、2014年,财政部陆续新发布或修订了8 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 本公司已于2014 年7 月1 日起执行了这些新发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准则要求,公司对比较期会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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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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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公司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2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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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5年4月29日,因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20.5亿元同业协议存款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民族证券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公司与民族证券调查,该20.5亿元款项不是协议存款,而是以民族证券作为委托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通道和受托人,并根据民族证券的投资指令,全部投向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投资。对于该20.5亿元款项存在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责令民族证券改正,民族证券根据北京证监局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截至本报告公告日,就该20.5亿元款项民族证券共收到资金307,747,514.58元,其中,208,500,000元冲抵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9,247,514.58元计入投资收益;民族证券未收到应于2015年9月28日支付的剩余款项对应的第三季度投资收益,应于2015年10月21日支付的第一笔规模为3.5亿元、投资方向为光明石业股份流动资金贷款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本金及投资收益;2015年10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风险应急预案》,就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制定了风险应急预案,并授权执行委员会在合法法规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民族证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于2015年5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于2015年6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民族证券整改情况的公告》,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6月9日、6月11日、7月23日、7月30日、8月6日、9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调查情况的进展公告》,于2015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民族证券20.5亿元款项风险应急预案》。

 2、2015年7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公司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决定以公司2015年6月末净资产的15%出资,即人民币491,677.25万元,用于购买蓝筹股ETF;2015年9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公司继续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收益互换交易,决定补充出资175,054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7日、9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15年7月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通知,方正集团承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拟通过合法合规的形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不减持并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4、2015年7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湘证调查字0335号),因公司涉嫌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间关联关系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5、2015年7月24日,民族证券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收到了北京证监局《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核准业务申请以及谴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大建采取谴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杨英采取谴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蔡晓昕采取谴责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何东采取谴责措施的决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暂停民族证券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自营除外)、暂停核准民族证券新业务的申请、对民族证券予以谴责;通过北京证监局官方网站,对民族证券董事长赵大建、财务总监杨英、合规总监蔡晓昕、副总经理何东予以谴责。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民族证券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6、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15 年西民(商)初字第 14085 号】,公司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暂定于 2015 年 6月 3 日开庭审理。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本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作出的公告编号为2015-038 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中《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的内容无效; 请求判令由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2015年6月10日,公司收到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4085号】,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6月18日,政泉控股就管辖权异议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8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65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16日、6月11日、8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7、2008年2月,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箭公司”)因与原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阳证券”)委托理财纠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泰阳证券赔偿其委托理财本金、其他款项及利息共计2.4 亿多元。2008年3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与原告(火箭公司)总经理陈军及被告(原泰阳证券)原总裁李选明等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关联”为由,作出(2008)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12年3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通知,通知该案已移送湖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至此民事诉讼程序终结。

 2012年10月31日,火箭公司与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资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前述委托理财案所涉的债权23,888.57万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2年1月10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2,448万元(暂计至2012年10月31日)转让给航天资管公司。2013年7月,航天资管公司以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60日内未能收回债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火箭公司支付前述本金及利息;2013年8月,航天资管公司向北京第一中院申请追加公司为第一被告,请求判决公司向航天资管公司偿还23,888.57万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2,342.4万元( 按五年同期贷款利率5.76%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24日),并要求第二被告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8月和11月,公司分别向北京第一中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01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民终字第4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第一中院驳回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原裁定。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对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约定,认为双方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并据此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并无不当;但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1月26日,航天资管公司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公司(第一被告)和火箭公司(第二被告),要求公司偿还238,885,700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五年同期贷款利率5.76%),暂计至2013年7月24日为123,424,000元;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已于2015年3月19日开庭审理。

 2015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方正证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航天资管公司借款本金238,885,700元及自2006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火箭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火箭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正证券追偿。如果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869元,由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共同负担(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不服,已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已于2009年度对该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2亿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对该诉讼补充计提预计负债8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以前年度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于2015年9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8、2015年8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民族证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议案》,决定委派何亚刚先生、徐子兵先生、施光耀先生、赵亚男女士、李亚良先生、翁先定先生、谢思敏先生、李轩先生、秦家文先生组成民族证券第四届董事会,委派牛晓莉女士、徐建伟先生、徐国华先生与民族证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组成民族证券第四届监事会。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9、2015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局调查通字152056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4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17,089.13元,并处以17,434,178.26元罚款;(二)对刘少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陆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五)对杨晟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目前,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辩。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于9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10、2015年8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方正中期15%股权及向方正中期增资的议案》,决定以现金人民币32,346.60万元收购方正中期15%股权,并授权执行委员会根据市场状况选择适当时机向方正中期增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对外投资公告》。

 11、2015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民族证券的报告,民族证券自2015年9月22日起无法联系到公司现任董事赵大建先生。截至目前,公司和民族证券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与赵大建先生本人取得联系。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要事项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因公司主营业务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变动情况难以进行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按月对公司主要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何其聪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11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加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现场设在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公司会议室。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名,董事何其聪先生、何亚刚先生出席现场会议,董事汪辉文先生、陈晓龙先生、叶林先生、赵志军先生以电话方式参会,董事韦俊民先生委托董事何其聪先生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黄卫平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叶林先生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赵大建先生因无法联系未出席本次会议。监事会主席陆琦女士、监事郑华先生、董事会秘书熊郁柳女士及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监事杨克森女士因无法联系未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何其聪先生召集和主持,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吴姚东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公司执行委员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姚东先生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吴姚东先生的任职自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拟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吴姚东先生的提名、审核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吴姚东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我们同意聘任吴姚东先生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11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3名,实到2名。公司已按照《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方式通知监事杨克森女士参会,但杨克森女士本人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琦女士召集和主持,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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