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占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树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树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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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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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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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末,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9,394,959股,持股比例39.08%.。其中: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8,280,659股,持股比例38.68%;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收益互换方式持有公司股份1,114,300股,持股比例0.40%。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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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成果变动情况: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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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情况
1)2015年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047号)。
2)2015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交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047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了反馈意见,并要求公司在30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3)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于2015年10月22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的回复》、《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的公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4)2015年10月1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其中:发行数量从“85,654,596股”调整为“78,690,807股”;募集资金投向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61,500万元人民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56,500万元用于收购德阳市旌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和罗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各88%股权,5,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及标的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流动资金。”调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56,500万元人民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56,500万元用于收购德阳市旌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和罗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各88%股权。”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2、授信情况
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5年10月14日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沙河支行”)申请银行授信不超过1.65亿元人民币(含1.65亿元),授信期限十年;并授权成都华联董事会与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同意公司为成都华联向工行沙河支行申请银行授信不超过1.65亿元人民币(含1.65亿元)提供担保,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
2015年10月28日,本公司以自有房产建设路53号华联商厦大楼、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第1层至第10层、第26层、负1层至负3层部分房产,对成都华联的工行沙河支行贷款16,50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该项贷款根据资金需求分次提取,截止报告日已提取3,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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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注: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至9月17日期间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收益互换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114,300股(占公司总股份0.40%),增持金额10,224,816.80元。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5年6月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作为基石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投资1,000.00万美元参与亚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公开发行,本次认购的股票将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2015年6月23日公司以78,279,957.42港元(含认购费用)(人民币61,724,529.23元)购入港股亚美能源,亚美能源于2015年6月23日在港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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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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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占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