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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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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12月施行
□本报记者 倪铭娅

 □本报记者 倪铭娅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3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对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邓舸介绍,《职责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日常监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开展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对资本市场相关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并按照规定接收相关市场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是关于风险防范与处置。规定派出机构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违约、区域性股权市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责。

 三是关于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扩展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和协查工作职责,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等。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对于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将履行相应的移送程序。

 四是关于投资者教育与保护。规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组织推动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建立常态化的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并按照规定开展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调查和权益评估评价。同时,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以及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除上述职责外,派出机构还负责按照规定履行发展创新、统计调查、诚信建设、信访举报事项处理、信息公开、法律事务、舆情监测以及监管协助等职责。

 邓舸表示,自9月11日《职责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方向证监会反馈了相关意见建议。总的来看,社会各方对《职责规定》评价正面、积极,认为《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有助于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证监会对相关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于多数表述调整性意见,证监会均予采纳,并对《职责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其他一些意见主要涉及证监会派出机构职责范围的增减变化问题,而《职责规定》主要定位于突出对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基本授权、整合归纳实体规范规定的派出机构现有职责等,所以这些意见证监会未予采纳,待下一步制定修改相关实体规范时一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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