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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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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协商赔偿也是解决之道
王小伟

 □本报记者 王小伟

 

 2010年某上市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经证监会调查,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2014年几十名股民认为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投资损失,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调解。

 启动调解程序

 中心接到法院的案件调解委托后,首先从案情分析着手,研究开展调解的可行性。经认真查阅卷宗和听取法院意见,中心得出初步判断,尽管双方在法庭上具有对立情绪,但该上市公司对于其虚假陈述行为对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害这一事实并没有否认,双方有达成庭下和解的可能,因此该案件具有调解的基础。随后,中心分别联系投资者和该上市公司,就双方是否同意由中心开展调解征询意见。通过介绍中心成立背景、具体职能,表明中心作为中立专业的调解机构身份,取得双方信任。通过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初步分析,告知调解自愿原则、保密原则和不影响最终诉讼权利等事项,打消双方顾虑。通过多次耐心沟通,上市公司改变了拒不调解的态度,双方同意由中心开展调解。

 调解启动后,中心通过分别听取双方陈述,明确各自诉求,理清争议要点。通过与其中一方单方会谈的“背对背调解”,听取双方对纠纷事实的陈述,征求其对可能达成的和解方案的意见。适时促成双方会面的“面对面调解”,促使双方缓和对立情绪,为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做好铺垫。通过以上措施,中心掌握了纠纷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即对投资者股票的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和投资者损失是否由系统风险造成存有争议。

 围绕双方争议要点,中心研究分析双方诉求背后潜在的真实需求,理清法律关系,设计初步方案。在该案中,对于该上市公司而言,其潜在的需求包括两方面,一是尽量降低负面影响,修复与投资者的关系,维护公司自身形象;二是避免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数量出现井喷,尽量减少赔偿数额。对于投资者而言,一是争取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二是避免繁琐冗长的程序,少花时间和精力,尽快拿到赔偿。两者的需求有冲突,也有契合点。中心据此提出初步调解方案。

 通过为纠纷双方分析利弊,因势利导,引导双方达成一致。中心就初步方案分别征求纠纷双方意见,并根据双方反馈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形成最终的调解方案并适时召集纠纷双方进行面议。经过中心多次的耐心工作,该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达成了和解意向,同意在双方保密的基础上,按照先前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所确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确定投资者损失金额并由该公司进行赔付。在中心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和解协议。

 妥善解决纠纷

 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上市公司按期履行赔付,投资者前往法院撤诉,至此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中心对该起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的成功调处,弥补了以往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空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调解工作得到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认可。二是案件调解起到了化解纠纷和投资者教育的双重效果。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该案例包括如下启示。一是要把握好“中立、专业、高效”的调解定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调解难度大。这就要求调解组织保持中立立场,尊重各方意思自治,确保调解公信力,才能取得纠纷各方信任,推动调解进程;同时要求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既要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证券专业知识,又要有高度的调解技巧,才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从而制定出被各方接受的调解方案,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要平衡投资者维权救济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关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涉及的投资者众多,地域分布广,社会影响大。如果调处不当,容易引起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等不良效应,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和相关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纠纷化解和市场稳定。因此,在开展此类案件调解的过程中,要把握调解介入的时间节点,高度重视纠纷双方的利益诉求,把握好投资者依法维权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平衡。

 三是监管部门的支持引导将有力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调解工作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一环,需要监管部门的支持。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中心得到了相关证监局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同时也感觉到,纠纷双方对调解的理解和支持也非常重要。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市场主体主动选择调解方式来化解纠纷,将极大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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