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7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 编号:临2015-039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6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2日在咸阳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盟权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投资建设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提高本公司液晶基板玻璃产品的综合竞争实力,改善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投资建设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项目投资、建设、增资等相关事宜,根据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及市场情况调整项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模式,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事项相关法律文件。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自查、逐项论证,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元,下同)。
2、发行方式(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的数量不超过10名(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结束之前,若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数量的上限进行调整,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数量上限相应调整为届时监管机构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数量上限),具体包括:
(1)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彩虹”):中电彩虹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瀚和”):合肥瀚和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金控”):咸阳金控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除中电彩虹、合肥瀚和以及咸阳金控之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提交认购意向书的其他合法投资者等。其他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最终发行对象在公司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4、发行数量及限售期(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本次拟发行股票不超过6.80亿股,且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超过70亿元。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行数量。
(2)中电彩虹承诺以现金21亿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中电彩虹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合肥瀚和承诺以现金10亿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肥瀚和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咸阳金控承诺以现金10亿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咸阳金控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其他投资者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10.42元/股,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参与竞价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3)中电彩虹、合肥瀚和以及咸阳金控不参与竞价,按照经上述定价原则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若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中电彩虹、合肥瀚和以及咸阳金控按本次发行的底价即10.42元/股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6、募集资金投向(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超过70亿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亿元) | 以募集资金投入
(亿元) |
1 | 投资建设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 | 60.03 | 6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 | 10.00 |
总计 | 70.03 | 70.00 |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以上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7、新老股东共同享有股东权益(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股东权益。
8、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郭盟权先生、司云聪先生、张少文先生进行了回避。
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郭盟权先生、司云聪先生、张少文先生进行了回避。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通过《关于与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上述议案涉及向公司控股股东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郭盟权先生、司云聪先生、张少文先生进行了回避。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通过《关于与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与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内容详见《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通过《关于与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与咸阳金控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内容详见《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顺利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包括:
(一)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确定具体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等具体事宜;
(二)监管部门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范围之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进行调整;
(三)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范围之内,确定对各个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在需要时与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签署认股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并决定其生效;
(四)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发行及股份认购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等;
(五)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
(六)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发行股数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募集资金金额情况,结合当时公司自身资金状况以及项目情况等因素,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拟投入单个或多个具体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八)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九)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原《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十一、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决定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之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议案,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其他具体事项另行确定。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707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 编号:临2015-040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2日在咸阳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阅了列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及相关文件。监事会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听取了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经与会监事审议,以全票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707 证券简称:彩虹股份 编号:临2015-042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拟投资建设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
●项目总投资为600,295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存在无法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被其他新一代显示技术替代、资金筹措无法及时到位、全球经济形势对基板玻璃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等方面的风险,以及未能获得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随着目前全球TFT-LCD液晶显示产业加速向我国转移的趋势,作为产线配套的玻璃基板产业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作为国内液晶基板玻璃龙头企业,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本公司”、“公司”)深入贯彻“全面实现新突破,赢得竞争主动权”的方针目标,在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拟投资建设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我国国内首条采用溢流下拉法新工艺的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
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2、实施单位: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及建设面积: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区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厂区内。新建面积约88,496平方米。
4、产线概况:包括6条热端线和3条后加工生产线,产品尺寸为2,500mm×2,200mm,其中4条热端线兼容尺寸为2,250mm×2,600mm的8.6代液晶基板玻璃。项目达产后形成年产349万片8.5代液晶基板玻璃的产能。
5、项目投资总额:本项目总投资600,29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为564,39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35,899万元。
6、资金来源:
本项目所需资金由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7、项目主要经济指标:经测算,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8.86%,达产年平均销售收入为20.22亿元。
8、项目建设周期:15个月。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本项目的建设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
本公司通过多年的研发和实践,掌握了5代、6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量产技术,5代、6代基板玻璃产品已正常量产销售。近年来,我国国内8.5代液晶基板玻璃市场需求出现爆发式增长,到2016年国内预计将有8条以上8.5代液晶面板生产线在产。彩虹股份作为国内基板玻璃生产企业,能否尽快量产8.5代基板玻璃是公司长期生存发展的关键标志,也是公司在未来基板玻璃市场具备发言权的关键举措。
2、本项目建成后将快速抢占8.5代液晶基板玻璃市场
目前,新建液晶面板厂的原材料需求以及现有面板厂的原材料国产化替代市场空间大、时机难得。本项目通过自有技术和技术合作,可以快速形成8.5代基板玻璃的批量生产和供货能力,抢占国内8.5代液晶基板玻璃市场,实现国内8.5代液晶面板关键零部件的国产化配套,在8.5代基板玻璃国产化市场竞争中取得先机。
3、本项目具备国内基板玻璃配套能力
中电南京熊猫G108项目(8.5代液晶面板)已于2015年3月30日投产,本项目产品8.5代液晶基板玻璃可满足其配套需求。另外,本项目产品也可对国内其他8.5代液晶面板厂家销售,满足国内持续增长的8.5代液晶面板产业原材料的需求。
4、本项目将全面提升公司基板玻璃产业化技术水平
彩虹股份目前拥有自主创新的基板玻璃核心技术授权专利超过300件,专利范畴覆盖了配料、熔解、成型、产品加工等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为液晶基板玻璃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5、6代液晶基板玻璃产业化的同时,彩虹股份利用现有产线,进行了8.5代液晶基板玻璃产业化技术研究,已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本项目的建设将带动8.5代液晶基板玻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的快速发展,为公司液晶基板玻璃整体生产技术水平带来全面提升。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面板行业的扶持政策对国产液晶基板玻璃的需求具有正向作用。《“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提高液晶基板玻璃等关键配套材料的本地化配套率,并通过“补贴基板厂商”、“给予面板厂商国产原材料采购补贴”等方式给予财政支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我国需要平板显示基板玻璃约1亿平方米/年。随着以移动设备为代表的终端消费电子行业持续增长,液晶基板玻璃下游的液晶面板行业将稳定发展,不断放大国内液晶基板玻璃的需求。
2、公司产业基础厚实
本公司作为国内液晶玻璃基板龙头企业,自2005年开始研发、生产液晶玻璃基板,在研发和生产运营中培养和储备了大量玻璃基板研发、制造及管理专业人才。公司在合肥、张家港、咸阳均有生产基地,本土化生产具有较强的地理优势。
3、公司上下游产业链贯通
与中国电子的重组,完善了彩虹股份上下游产业链,可为中电熊猫提供内部配套产品,确保公司生产的液晶基板玻璃产品具有稳固的销售渠道,有利于不断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4、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本项目经济效益良好,经测算,本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8.86%,正常生产年销售收入为20.22亿元,将有助于本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高盈利能力。
四、投资项目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拟通过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液晶基板玻璃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全面提升生产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项目建成后,彩虹股份营业收入将快速增加,盈利能力将得到改善,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市场波动风险能力,并有力提升国内平板显示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话语权。
五、风险分析
1、项目建设风险
本公司拟投资建设的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在技术、管理、建设、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较高,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因技术不成熟、管理不到位、工程建设难度大等因素导致无法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风险。本公司将致力于明确各方工作内容和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培养一支完整且稳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团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完成项目建设。
2、技术替代的风险
目前,平板显示技术成熟度高,适宜大规模生产。然而,新一代显示技术如全息投影技术等正在快速发展,其产品性能及产业化的可行性尚需进一步论证。彩虹股份新建的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是基于平板显示技术的上游原材料生产线。因此,公司面临平板显示技术被其他新一代显示技术替代的风险。本公司将时刻关注行业发展动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产品质量优势。
3、资金筹措风险
本公司投资建设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公司资金筹措压力较大。随着未来市场情况和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资金投入无法及时到位、足额筹集等情况,从而对项目建设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将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渠道,确保为本项目的各阶段建设筹措足额的资金。
4、全球经济形势对基板玻璃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
近年来,受累于欧洲债务危机、美国财政悬崖等世界重要经济体经济不稳定危机,全球液晶基板玻璃价格呈现下降趋势。预计未来几年全球经济仍将低速增长,液晶基板玻璃需求和价格的变化尚存在不确定性,液晶基板玻璃产业仍将面临较为严峻的经营形势。本公司将加快项目建设,尽快实现量产,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提高良率,不断提升盈利能力。
5、审批风险
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以及批准,并取得环保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备案和批准。公司本次投资事项能否取得相关备案或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六、审议程序
2015年10月22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投资事项,独立董事全票通过了本次投资事项。董事会审议意见如下:
1、同意本公司投资建设8.5代液晶基板玻璃生产线项目;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项目投资、建设、增资等相关事宜,根据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及市场情况调整项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模式;
3、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上述事项相关法律文件。
上述投资事项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707 证券简称:彩虹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3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彩虹股份”、“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电彩虹”)承诺以现金21亿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等股份认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15年7月29日,中电彩虹因受让彩虹集团公司和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8,126.00万股股份,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内容
彩虹股份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0亿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70亿元。中电彩虹承诺以现金21亿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2015年10月21日,中电彩虹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书。中电彩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电彩虹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彩虹股份于2015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中电彩虹与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书,关联董事郭盟权先生、司云聪先生、张少文先生回避表决。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关联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中电彩虹基本情况
1、中电彩虹概况
名称: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咸阳市秦都区彩虹路一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
注册资金:351,349.53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研发、服务、转让;以自有资金对信息产业、房地产业、商务贸易业务投资及资产经营(非货币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液晶基板玻璃、玻璃制品及原材料、光伏产品、组件及原材料、电子产品及原材料、金属材料、通用零部件、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塑料制品、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纸制品、木材、钢材、建筑材料、煤炭、矿产品(除专控)、电线电缆的购销;仓储及物流服务。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子”)持有中电彩虹74%的股权,彩虹集团公司持有中电彩虹26%的股权。中国电子为中电彩虹的实际控制人。
2、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及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中电彩虹设立于2013年6月17日,主要从事电子信息技术的研发、服务和转让。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电彩虹资产总额为363,148.65万元,资产净额为344,316.91万元;2014年度中电彩虹实现营业收入76,632.08万元,净利润682.81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10.42元/股,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参与竞价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中电彩虹不参与竞价,按照经上述定价原则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若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中电彩虹按本次发行的底价即10.42元/股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二)定价政策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0月21日
3、认购价格
(1)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人民币10.42元/股,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若彩虹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该发行底价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经法定程序批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2)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彩虹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参与竞价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3)中电彩虹不参与竞价,按照经上述定价原则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若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中电彩虹按本次发行的底价即10.42元/股认购彩虹股份本次发行的股份。
4、认购金额和认购方式
中电彩虹拟以现金21亿元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5、限售期
中电彩虹认购的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协议的生效条件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述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
(1)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3)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电彩虹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以现金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本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基板玻璃生产线体系,扩大产能,改善并提高经营效益,提升本公司基板玻璃产业的整体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5年10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郭盟权先生、司云聪先生、张少文先生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该等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均表决同意上述议案。
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召集、程序以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电彩虹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了其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和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落实;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2015年2月6日,中电彩虹分别与彩虹集团公司和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合计受让彩虹股份18,126.00万股股份,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24.60%。相关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于2015年7月29日办理完毕,中电彩虹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707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 编号:临2015-044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18日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8月25日、9月1日、9月10日、9月17日、9月24日、9月29日、10月1日、10月15日和10月22日披露了相关停牌及进展公告。
2015年10月22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确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将自2015年10月23日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
股票代码:60070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1座17层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1座17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提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签署日期:2015年10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彩虹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彩虹股份拟向包括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瀚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0亿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超过70亿元。合肥瀚和拟以现金10亿元参与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完成后,合肥瀚和对彩虹股份的持股比例预计将超过5%。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彩虹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彩虹股份股东大会、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肥瀚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彩虹股份、上市公司、发行人 | 指 |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彩虹股份拟向包括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0亿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70亿元。 |
本报告书 | 指 | 彩虹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合肥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1座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德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朱德宇)
企业性质:合伙企业
工商注册号:340191000040931
合伙期限:201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方式:合肥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1座17层
合伙人:合肥德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合肥瀚和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万元,占比3.23%;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合肥瀚和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90,000万元,占比96.7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朱德宇 | 男 | 中国 | 合肥 | 否 | 合肥瀚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
王友军 | 男 | 中国 | 合肥 | 否 | 合肥瀚和投决会成员 |
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认购彩虹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是为了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完善产业链布局,提高盈利水平,增强综合实力,符合彩虹股份股东的利益,有利于长远发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彩虹股份拥有权益股份的其他计划或安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彩虹股份的总股本为736,757,688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彩虹股份预计将新增股本68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数额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总股本增至1,416,757,688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 股份种类 | 发行前 | 发行后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合肥瀚和 | 彩虹股份A股股票 | - | - | 95,969,289 | 6.77% |
注: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照发行上限数量680,000,000股及发行底价10.42元/股测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22日,彩虹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彩虹股份拟向包括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肥瀚和、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0亿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超过70亿元。合肥瀚和拟以现金10亿元参与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合肥瀚和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为10.42元/股,不低于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总量),如彩虹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合肥瀚和不参与竞价,按照经上述定价原则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若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合肥瀚和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底价即10.42元/股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彩虹股份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彩虹股份的持股比例预计将不低于6.77%。
2015年10月21日,合肥瀚和与彩虹股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履行完成下列审批程序:
1、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3、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一)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其他计划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的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彩虹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王友军
2015年10月2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王友军
2015年10月2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陕西省咸阳市 |
股票简称 | 彩虹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70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B1座17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95,969,289股
变动比例: 6.77%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王友军
2015年10月21日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
股票代码:600707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咸阳市金华路1号
通讯地址:咸阳市金华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提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签署日期:2015年10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彩虹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彩虹股份拟向包括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金控”、“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0亿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超过70亿元。咸阳金控拟以现金10亿元参与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完成后,咸阳金控对彩虹股份的持股比例预计将超过5%。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彩虹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彩虹股份股东大会、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咸阳金控、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彩虹股份、上市公司、发行人 | 指 |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彩虹股份拟向包括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0亿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70亿元。 |
本报告书 | 指 | 彩虹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咸阳市金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魏强
企业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工商注册号:610400100104814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
通讯方式:咸阳市金华路1号
股东情况:咸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魏强 | 男 | 中国 | 陕西省宝鸡市 | 否 | 董事长 |
刘振宇 | 男 | 中国 | 陕西省咸阳市 | 否 | 董事 |
马立公 | 男 | 中国 | 陕西省咸阳市 | 否 | 董事 |
刘向虹 | 男 | 中国 | 陕西省咸阳市 | 否 | 监事 |
冯坤 | 男 | 中国 | 陕西省泾阳县 | 否 | 监事 |
陈党校 | 男 | 中国 | 甘肃省东风场区 | 否 | 监事 |
以上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认购彩虹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是为了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完善产业链布局,提高盈利水平,增强综合实力,符合彩虹股份股东的利益,有利于长远发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彩虹股份拥有权益股份的其他计划或安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彩虹股份的总股本为736,757,688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彩虹股份预计将新增股本68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数额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总股本增至1,416,757,688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 股份种类 | 发行前 | 发行后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咸阳金控 | 彩虹股份A股股票 | - | - | 95,969,289 | 6.77% |
注: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照发行上限数量680,000,000股及发行底价10.42元/股测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22日,彩虹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彩虹股份拟向包括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肥瀚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咸阳金控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80亿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指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不超过70亿元。咸阳金控拟以现金10亿元参与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咸阳金控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为10.42元/股,不低于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彩虹股份股票交易总量),如彩虹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咸阳金控不参与竞价,按照经上述定价原则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若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咸阳金控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底价即10.42元/股认购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彩虹股份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彩虹股份的持股比例预计将不低于6.77%。
2015年10月21日,咸阳金控与彩虹股份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履行完成下列审批程序:
1、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3、彩虹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一)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其他计划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的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彩虹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魏强
2015年10月2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魏强
2015年10月2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陕西省咸阳市 |
股票简称 | 彩虹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70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咸阳市金华路1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95,969,289股
变动比例: 6.77%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咸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魏强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