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5年1月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141936号《受理通知书》,2015年8月19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有条件审核通过。2015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审委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鉴于公司尚未完成对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的回复,2015年9月29日,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中止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申请》,申请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
2015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41936号):“我会收到你公司提交的《关于中止审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同意你公司中止审查申请。”
目前,公司仍在积极开展工作,尽快对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意见进行回复,待相关材料提交后,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恢复审查的申请。
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