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过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的董事会会议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决定并办理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8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boc.cn)。
二、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
1、计息期间:自2014年10月23日(包括该日)至2015年10月23日(不包括该日)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2日
3、除息日:2015年10月23日
4、股息支付日:2015年10月23日
5、发放对象:截至2015年10月22日收市后,在美国纽约梅隆银行有限公司(卢森堡)登记在册的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
6、发放金额和扣税情况:本行本次派发股息金额为人民币31.16亿元(税前)。根据中国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本行境外优先股发行条款,境外优先股按照1美元兑人民币6.1448元的固定汇率以美元支付和结算,年股息率为6.75%(税后)。
三、境外优先股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本行委托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境外优先股的股息。在境外优先股通过Euroclear Bank SA/NV(“Euroclear”)和Clearstream Banking, société anonyme (“Clearstream, Luxembourg”)代表持有期间,Bank of New York Mellon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作为Euroclear 及Clearstream, Luxembourg的共同存管处)是于股权登记日唯一登记在册的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本行向Euroclear与Clearstream, Luxembourg的共同存管处的代名人支付股息后,应被视为已经履行本行就境外优先股支付股息的义务。如果最终投资者就有关股息在进入清算系统后向最终投资者的后续转付有任何疑问,最终投资者应向其各自的存管机构或中介机构查询。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