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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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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2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30日分别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5年10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同意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涉及的本公司2015年中期审计报告及相关备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有关编制要求,公司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出具了编号为“大信审字[2015]第2-00743号”的《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中期审计报告》和编号为“大信审字[2015]第2-00744号”的《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备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标的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出具了编号为“大信审字[2015]第4-00342号”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以上三份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3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出具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9月收到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刘益谦先生和王薇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其在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天茂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特承诺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5年1月16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本企业控制的除天茂集团外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2、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亦将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的内容,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均归发行人所有。

 二、刘益谦(以下简称“本人”)作为天茂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特承诺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5年1月16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女儿刘妍超通过新理益集团持有发行人股份,除此之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控制的除新理益集团外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2、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新理益集团未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新理益集团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减持。

 4、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的内容,本人及新理益集团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均归发行人所有。

 三、王薇(以下简称“本人”)作为天茂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特承诺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2015年1月16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减持。

 3、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的内容,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均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公告日,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为327,970,487股,比例为24.23%,刘益谦先生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王薇女士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4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补充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78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在30日内就有关问题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由于公司2015年半年报已经公告,公司及中介机构在筹备回复反馈意见的同时,需将2015年半年报更新至申报文件中,且部分反馈意见中的问题需要履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同时需要取得相关外部文件。因此,为切实稳妥做好反馈意见回复工作,经与各中介机构审慎协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延期回复<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申请》。2015年9月9日,公司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补充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补充修订稿)》。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非公开发行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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