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10月10日,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向龚卫良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6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龚卫良发行4,194,468股股份、向勇新发行2,796,312股股份、向黄德周发行2,151,009股股份、向龚诚发行1,613,25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877,673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