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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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李挺因出差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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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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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卫国和邓晴
(二)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