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9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下午15:00 至2015年9月30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南外环89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文开福先生。
6、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377,972,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78,428,000股的35.05%。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77,971,440股,占总股本10.78亿股的35.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8、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7,972,0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10,459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7,971,4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09,859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6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66%。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7,971,44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109,859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弃权6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