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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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30日下午15:0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164,197,3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14,代表股份144,752,0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17人,代表股份308,949,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3%。
董事长罗庆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何非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田原律师、龚星铭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4人,董事段兴普先生、王恒先生、杨平先生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何绍文先生、陈立泰先生、唐清利先生、逯东先生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杨晓玲女士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何非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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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2-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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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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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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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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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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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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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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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运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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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议案名称:《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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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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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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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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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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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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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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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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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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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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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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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有关逐项表决议案的说明:议案第二项《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的十项子议案已全部通过。
2、有关特别决议通过议案说明: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及其子议案、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及其第十项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并以全部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原律师、龚星铭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田原律师、龚星铭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签字页;
2、 经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