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1279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及公司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高金科技”、“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等文件,因大连高金科技与公司签订的《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15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答辩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2015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62)。
二、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1279号仲裁案组庭通知》及《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1279号仲裁案开庭通知》。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苏号朋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于绪刚,公司选定的仲裁员王立华组成仲裁庭,适用普通仲裁程序审理本案。并决定于2015年10月28日14时30分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十仲裁庭开庭审理。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该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产生不确定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披露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