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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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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置换部分“12拜克01”抵押资产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升华拜克 编号:2015-084

 债券代码:122254 债券简称:12拜克01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置换部分“12拜克01”抵押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25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9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置换部分“12拜克01”抵押资产的议案》。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内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对“12拜克01”部分抵押资产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一、“12拜克01”目前担保资产情况

 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拜克”)评估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已用于 “12拜克01”抵押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合计27,757.86万元,评估价值合计52,655.27万元。其中,内蒙古拜克已用于 “12拜克01”抵押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143.44万元,评估价值为7,765.71万元。本公司已用于 “12拜克01”质押的浙江伊科拜克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科拜克”)49.00%股权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778.52万元,评估价值为5,791.71万元。本期债券涉及的已抵押及质押资产的评估价值总计58,446.98万元,为本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3亿元的1.95倍(内容详见2015年8月28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债券“12 拜克 01”抵押及质押资产价值跟踪评估结果的公告》及相关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二、本次抵押资产置换方案

 本次拟置出的资产为内蒙古拜克位于内蒙古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西区1宗土地及其上房屋建筑物(具体内容如下所述)。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5〕418 号评估报告,截至 2015年5月31日,内蒙古拜克上述已抵押资产账面价值为 31,434,360.56元,评估价值为77,657,140.00元(内容详见2015年8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公司债券涉及的内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司已抵押资产价值跟踪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以控股子公司浙江锆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锆谷科技”)合法拥有的部分资产,包括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具体内容如下所述)。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5〕506号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5月31日,锆谷科技拟用于 “12拜克01”抵押资产账面价值为31,758,997.95元,评估价值为84,959,900.00元(内容详见2015年10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锆谷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抵押的部分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1、拟置出的资产

 拟置出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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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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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拟置入的资产

 拟置入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1、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13,751,645.80元,评估价值为49,281,030.00元,包括两宗工业出让用地,土地面积合计118,783.2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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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合计账面价值18,007,352.15元,评估价值35,678,870元,主要包括废碱处理车间、自然结晶车间、酸化车间、烧结水洗车间及办公楼、宿舍楼等,合计建筑面积37,501.20平方米,位于钟管镇龙山路156号锆谷科技公司厂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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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置换完成后的情况

 上述抵押资产置换完成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锆谷科技为“12拜克01” 用于抵押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评估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账面价值合计27,790.32万元,评估价值合计53,385.55万元。本公司已用于 “12拜克01”质押的伊科拜克49.00%股权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778.52万元,评估价值为5,791.71万元。本期债券涉及的已抵押及质押资产的评估价值总计59,177.26万元,为本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3亿元的1.97倍,符合《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抵押资产置换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方案需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8日

 股票代码:600226 股票简称:升华拜克 编号:2015-085

 债券代码:122254 债券简称:12拜克01

 关于召开“12拜克01”2015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置换部分“12拜克01”抵押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置换部分“12拜克01”抵押资产。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作为公司“12拜克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现召集“12拜克01”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

 2、会议时间:2015年11月6日上午10点30分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长虹中街333号(德清县科技创业园内)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债权登记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0月27日(以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6、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置换部分“12拜克01”抵押资产的议案》(该议案已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置换部分“12拜克01”抵押资产的公告》);

 (2)《关于“12拜克01”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参见附件一)。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12拜克01”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可以不是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和表决(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二);

 2、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委派的人员;

 3、见证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4、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能行使表决权:

 (1)发行人;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持有本期债券且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发行人股东;

 (4)发行人的重要关联方。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

 1、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如由法定代表人出席,应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需提供债券持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债券持有人为非法人单位的,如由负责人出席,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需提供债券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如由本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并由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4、登记方式:

 (1)参会登记时间:自本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16:00前(根据《会议规则》第五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在会议召开日十天前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确认其将参加会议及其所代表的债券面值。若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未超过本期债券总额的1/2,需重新通知,另行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但不得改变会议议案)。

 (2)参会登记方法: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将书面材料送达发行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材料应包括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债券登记日所持“12拜克01”债券张数、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受委托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信函方式登记的,以发行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27日16:00。

 5、发行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

 联系人:何洁琴

 联系电话:0572-2501558

 传真号码:0572-2501099

 邮编:313000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人民路208号

 (2)债券发行人: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沈圆月

 联系电话:0572-8402738

 传真号码:0572-8089511

 邮编:313220

 联系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长虹中街333(德清县科技创业园内)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四、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2、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5、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2、会议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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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关于“12拜克01”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形式

 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各位“12拜克01”的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作为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12拜克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就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提出如下议案:

 为方便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受托管理人提议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且投票表决方式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12拜克01”

 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12拜克01”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单位对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说明:请在对议案投票选择时打“√”,“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择项下都不打“√”视为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项中打“√”按废票处理。)

 ■

 委托人姓名及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委托人持有面额¥100 的债券张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券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授权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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