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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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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5年11月3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联系人: 王刚、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837、021-260108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10月12日,即在2015年10月1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联系人: 王刚、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837、021-26010870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即2015年11 月 2 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5年10月12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刚、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837、021-26010870

传真: 021-26010966

网址:http://www.db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30日

附件一:《关于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

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提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德邦鑫星稳健混合型基金”)降低赎回费率。《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德邦鑫星稳健混合型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德邦鑫星稳健混合型基金降低赎回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股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30日

附件二:

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5年 月 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11 月2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德邦鑫星稳健混合型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德邦鑫星稳健混合型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降低赎回费率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德邦鑫星稳健混合型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降低赎回费率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要点

德邦鑫星稳健混合型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率

将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原来的: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6个月但少于2年的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超过2年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Y<7日1.5%
7日≤Y<30日0.75%
30日≤Y<1年0.50%
1年≤ Y<2年0.25%
Y ≥2年0

注:一年指365日,两年为730日。”

修改为: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超过6个月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Y<7日1.5%
7日≤Y<30日0.75%
30日≤Y<6个月0.50%
Y ≥6个月0

注:1个月为30日,一年指365日。”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招募说明书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降低赎回费率的要求修订《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降低赎回费率的要求相应修订《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书》的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件。

(五)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修订而成的《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生效,原《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同日起失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德邦鑫星稳健混合型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51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鑫星稳健混合型基金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8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1日生效。

(二)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必要性

从合规的角度来看,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之“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规定“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赎回费率由原来持有期2年以上不收取赎回费修改为持有期6个月以上不收取赎回费。调整后,对于持有期超过6个月以上的投资者赎回时,降低了其赎回成本,但同时也导致原来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但少于2年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赎回费,该赎回费总额的25%也无法计入基金财产。对于继续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来说,相当于基金总财产中减少了这部分赎回费收益,对继续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造成了实质性不利影响。

因此本基金管理人拟召集德邦鑫星稳健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本基金降低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降低赎回费率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降低赎回费率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降低赎回费率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降低赎回费率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

传真:021-26010966

网站:www.dbfund.com.cn

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对比说明

赎回费率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但少于2年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超过2年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超过6个月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注:一年指365日,两年为730日。


注:1个月为30日,一年指3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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