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99号案;(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53-264、266-267、269-300、302-331、333-351、353-363、370-410、412-429、431-436、438-443、445-493、495-499、502-503、505-508、510-520、522-535、537-551、556-557、559-590、593-596、598-606、608-627、629-636、638-663、665-674、677-701、704-744、746-759、761-773、778-789、791-799、801、803、805-809、814、816-827、829-839、841-852、854-867、869-870、872-882、884-889、891-905、907-913、915-922、924-933、935-946、948-979、981-1006、1009-1010、1016、1024-1025、1083-1086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99号1《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现公司为了有效履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特对符合条件的原告受领赔偿款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公告:
一、申请资料
1、请上述符合条件的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为了保证身份证号码与银行卡的对应关系,银行卡必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快递到以下地址或扫描发邮件到以下邮箱:
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
收件人:李博特、黄玉芬
电话:(0757)82805395,82966028
邮箱:libote1@gmail.com,fslhyf@163.com
2、原告代理律师如要代原告领取赔偿款的,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二、咨询电话
联系人:李博特、黄玉芬
电话:(0757)82805395,82966028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