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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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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5-129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皖江物流”)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转来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起诉淮南矿业的诉讼文件(复印件),包括: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田区法院”)送a达的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500号]、传票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淮南矿业本次涉诉基本情况

 信达公司作为原告向田区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在民事诉讼状中,原告信达公司以淮南矿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法》、《淮南矿业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淮南矿业公司章程》为由,请求田区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淮南矿业二届九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的有关同意皖江物流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淮南矿业所持有的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淮沪煤电有限公司50.43%股权、淮沪电力有限公司49%股权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田区法院已经受理并将于2015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

 二、淮南矿业本次涉诉事项对本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产生的影响

 淮南矿业本次涉诉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现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但是由于信达公司诉讼请求田区法院判令撤销的淮南矿业的有关董事会决议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法律文件之一,因此,淮南矿业本次涉诉事项可能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产生影响。

 三、公司对于淮南矿业本次涉诉事项的分析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淮南矿业已经做出声明、承诺和保证,其有权与本公司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皖江物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书面文件,且均已经履行了关于重组事项和签署相关书面文件的内部决策程序。因此,公司认为,淮南矿业与皖江物流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书面文件合法、有效,淮南矿业本次涉诉事项不影响购买资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由于淮南矿业的原因造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不能依约履行,淮南矿业将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皖江物流已经履行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淮南矿业及时向本公司通知该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30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传票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5-130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接到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全资子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淮矿”)通知,上海淮矿按照淮南矿业委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150万股股份,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52%;淮南矿业拟在未来6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淮矿,择机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0%(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15-128号公告)。

 2015年9月29日,公司接到上海淮矿通知,在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9日期间,上海淮矿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本公司39,040,816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3537%。截至2015年9月29日,淮南矿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60,813,93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0.65%;淮南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512,539,19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2.45%。

 淮南矿业将以自身名义或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淮矿,择机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0%。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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