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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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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6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33号)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详见公司公告2015-065号)。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488,698,839股,发行对象为 7 名,发行价格为 16.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999,999,994.43元(含发行费用)。

 2015年8月27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15年8月28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50115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8月27日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7,999,999,994.43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25,000,000.00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6,461,647.9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68,538,346.52元。

 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和光大银行常德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保荐机构已将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7,974,999,994.43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协议中称“甲方”)及保荐机构(协议中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协议中均称“乙方”)于2015 年9月25日在深圳市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作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使用账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具体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吴喻慧、刘奇可以在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银行工作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甲方的授权书或介绍信、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的授权书和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下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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