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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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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9 证券简称:太极集团 公告编号:2015-84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收到大股东临时提案暨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0月8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

 二、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1、增加临时提案

 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收到控股股东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有限)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顺利推进并实施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太极有限向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即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临时提案《关于同意公司与中节能股东及其指定第三方签定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表决进行回避,该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2015年4月15日,公司与中节能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股东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为便于管理并顺利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与中节能股东及其指定第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中节能股东委托公司从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阁)直接接收置出资产,最终由公司受让置出资产,具体交割方式为:经桐君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桐君阁将置出资产向其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暂定名为重庆桐君阁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下称“桐君阁有限”)出资,再将桐君阁有限100%股权按48,520.00万元直接协议转让给公司。

 公司拟将持有的占桐君阁总股本20%的股份(即54,926,197股股份)转让给中节能股东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78,520.00万元。中节能股东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其支付本次股份转让对价的比例受让标的股份,以置出资产和现金作为受让标的股份的对价,即其中33,940,640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48,520.00万元,中节能股东以其在重大资产置换中取得的桐君阁有限100%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即公司采用股权支付方式收购中节能股东持有的桐君阁有限全部股权);剩余20,985,557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30,000.00万元,中节能股东及其指定的第三方以人民币30,000.00万元作为支付对价。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总金额不影响。

 我司董事会认为太极有限增加该临时提案的提议符合相关规定,并利于推进桐君阁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补充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议案2《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子议案。

 3、股东表决时:(1)特别决议议案更正为:1-13;(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更正为:1-13;(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更正为:1-13。

 三、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2015年9月1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10月8日14点30 分

 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38号公司会议室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0月8日

 至2015年10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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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6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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