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9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雪莱特 公告编号:2015-103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4日下午14:30

 4、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国生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142,9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142】%。

 (1)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049,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88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6】%。

 (3)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6,4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76】%;

 2、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柴国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子公司以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为其部分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2,142,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846,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2,142,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846,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建顺先生、陈建通先生、陈金英女士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方啸中律师、钟晓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