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9月24日(星期四)下午2:3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傅利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9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1,921,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492%。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906,2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2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6,014,8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2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资收购杭州檀木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045,723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8.3980%;反对3,875,46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6020%;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2,139,42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54.6209%;反对3,875,465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6020%;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1,917,18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83%;反对4,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7%;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6,010,892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56.2212%;反对4,0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017%;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