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收到公司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通知:
亨通集团于2015年1月19日将其持有本公司的1,000万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为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质押期限为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9日,质押登记日为2015年1月19日。
2015年9月23日,亨通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该部分股权的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同日,亨通集团将其持有的上述本公司股份3,000万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前为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限售流通股再次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质押期限为2015年1月19日至2018年9月10日,质押登记日为2015年9月23日,上述股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止本公告日,亨通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39,381,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3%。其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2,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5%,占亨通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0.40%。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