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原因及概况
2012年2月3日,因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4号),对公司进行处罚。在随后的两年诉讼时效期内,蔡立斌等70余名投资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主张金额约2,200万元。前期,公司已就本案的有关情况及进展依法披露,详见公司2014年4月5日、2014年7月15日、2014年8月5日、2015年5月1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新近进展
近日,经武汉中院调解,公司与3名投资者的有权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涉及案件的案号分别为(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10号、第11号、第12号。前述3宗案件涉案标的金额约400万元。
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上述原告的有权代理人支付约定金额款项,原告撤诉,原告与公司之间再无任何纠纷。
至此,投资者诉讼案已经全部了结,除1宗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外,其余案件均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对全部原告的赔付总金额约560万元。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