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5年9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长凌克先生,应参加表决董事十四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十四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以十四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同意海外子公司回购债券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 拟回购的债券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的批准,2012年11月16日,公司香港子公司金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发行3.5亿美元债券。该等债券利率为7.125%,债券期限为5年。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的批准,2013年3月21日,公司香港子公司金地(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发行20亿人民币债券。该等债券利率为5.625%,债券期限为5年。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决议的批准,2014年3月4日,公司香港子公司金地(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发行10.5亿人民币债券。该等债券利率为6.50%,债券期限为3年。
2. 债券回购及条件
同意上述三笔债券的发行主体分别回购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上述债券。具体回购条件与条款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备忘录及其相关文件以及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3. 授权事项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1)决定聘请债券回购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经办人、法律顾问、信托人、收购代理和信息代理;(2)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或调整债券回购的时间、条件及其它内容;(3)决定回购主体及公司签署或修改与本次债券回购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经办人补充协议《Supplemental Dealer Manager Agreement》和补充信托书《Supplemental Trust Deeds》;(4)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结算系统中发布与收购要约和同意征集及回购相关的公告和通知(包括将于结算系统中发布的截止日和公司事件通知);以及(5)决定及处理与债券回购的其它一切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至相关债券回购完成时止。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