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8,013,9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154%,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2,003,479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1名。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9月30日。
一、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及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限售股份情况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再春先生于2014年9月8日与其子李飚先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55,945,012股(占公司总股本7.39%)转让给其子李飚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4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编号:1409290001),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证券过户登记完成后,李飚先生持有公司64,006,957股股票。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现有总股本336,985,38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公积金转增前公司总股本为336,985,385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673,970,770股。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756,791,003股,其中限售流通股为212,334,197股,占总股本的28.06%;无限售流通股为544,456,806股,占总股本的71.94%。
截止本公告日,李飚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130,013,981股,其中限售股份129,513,964股,无限售流通股500,017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李飚先生承诺:“自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实施完毕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64006957股公司股份。若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发生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未追加其他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承诺不存在冲突的情形。
三、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不存在对该等限售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8,013,9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154%,因李飚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解除限售后,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2,003,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88%;其余96,010,435股转为高管锁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86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名。
4、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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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年9月8日李飚先生将其持有的15,160,000股质押给兴业证券。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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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2、公司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股权协议转让完成时做出的承诺;
3、公司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相关股东本次解禁限售股份。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