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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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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5-059
债券代码:112111 债券简称:12深机01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2015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2深机01,债券代码112111)摘牌日为2015年9月29日,(自2015年9月2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9月30日,兑付兑息日为2015年10月8日。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95号文核准,于2012年10月8日公开发行了人民币6亿元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0月8日支付本金及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期间的利息,现将兑付兑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深机01

 3、债券代码:112111

 4、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5、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3年期

 7、债券利率:4.99%

 8、起息日:2012年10月8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0月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1、本次兑付方案

 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即每手债券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2、债券兑息方案

 按照《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9%。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49.9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9.92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91元。

 三、本次兑付兑息摘牌日、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5年9月29日(于2015年9月2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2、债权登记日:2015年9月30日

 3、兑付兑息日:2015年10月8日

 四、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9月29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上市,即于2015年9月2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五、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9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六、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七、关于本次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上述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与本公司联系。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信息大楼509室

 咨询联系人:林俊、郝宇明

 咨询电话:0755-23456331

 传真电话:0755-23456327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兑付兑息时间安排的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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