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22日(星期二)至2015年9月23日(星期三)。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季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91,184,2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8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91,110,8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7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130,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5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480%;反对5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75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130,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变更“年产20,000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130,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1%;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480%;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2561%;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959%。
4、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终止“年产650吨核级海绵锆”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129,6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4%;反对5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8%;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131%;反对5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910%;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9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邹志峰、陈桂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