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增加、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周一)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14:30至16: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13日至9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3日15:00至2015年9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主席黄红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4名,代表股份1,235,827,2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8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共代表股份1,235,613,4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88%;通过网络投票股东7名,代表股份213,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5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新增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5,671,88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反对:15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卓律师、吴林涛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