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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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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7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9月12日(星期六)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十一名,实际出席董事十一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会议以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河南鼎恒新材料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鼎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投资”)与中央财政机构、河南省地方财政机构以及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设立河南鼎恒新材料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名称为准)的事项,具体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主要发起人名称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中央财政出资机构5,000货币20%
2河南省地方财政出资机构5,000货币20%
3河南鼎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0货币4%
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货币20%
5其他(待定)9,000货币36%
合计25,000货币100%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河南鼎恒新材料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公告》已于2015年9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9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投资河南鼎恒新材料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河南鼎恒新材料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交易概述

为推动新材料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新材料行业的快速增长,并配合公司产业的战略布局,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鼎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投资”)拟与中央财政机构、河南省地方财政机构以及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设立河南鼎恒新材料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

(一)投资主体介绍

1、鼎恒投资

(1)公司名称:鼎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谢晓博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2、本公司

(1)公司名称: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谢保军

(3)注册资本:70,636.2832万元

(4)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5)住所: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

(6)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钢帘线、胶管钢丝、镀锌钢丝、钢绞线及其他金属制品;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3、中央财政机构和河南省地方财政机构

4、其他(待定)

(二)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河南鼎恒新材料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

2、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基金注册及备案:本基金的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具体地址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基金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和运作,并按照《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的规定进行备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4、普通合伙人:鼎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有限合伙人:中央财政出资机构、河南省地方财政出资机构、鼎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投资人(待定)

6、基金规模:拟定为2.5 亿元人民币

7、托管银行:待定

8、出资方式:承诺制的募集方式,一次募足,现金出资。

9、出资进度:基金获准设立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发出缴款通知,各发起人按照认缴出资金额一次性缴纳出资,全部认缴出资在缴款通知发出起1个月内全部到位。

10、存续期限:7年+2年

11、投资方向:主要致力于推动新材料产业的创新发展,重点投向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中小型创新型新材料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投资方向。

(三)、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主要发起人名称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中央财政出资机构5,000货币20%
2河南省地方财政出资机构5,000货币20%
3河南鼎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0货币4%
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货币20%
5其他(待定)9,000货币36%
合计25,000货币100%

注:最终以各投资主体实到出资计算持有基金出资份额的比例。

(四)管理机构

本基金委托的管理机构为鼎恒投资。鼎恒投资在深圳设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由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专门从事本基金委托的投资管理工作,由深谙基金管理的管理团队负责运作。

(五)、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的目的:在经营范围内从事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及其它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活动,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并实现全体合伙人利益最大化。

2、投资方式: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通过认购增资或以股权受让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以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

3、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4、投资期限:存续期的第一年至第四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合伙企业剩余的存续期为回收期,回收期内合伙企业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

5、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6、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内,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六)收益分配机制

本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基金的增值收益即投资变现的全部实际所得(扣除投资变现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 、从受资企业获得的分红、利息及其他类似收入的总额的分配顺序如下:

首先,分配给全体出资人,直至全体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

然后,增值收益的20%分配给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业绩奖励,剩余80%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其他出资人等有限合伙人。

(七)本次投资事项的批准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目的、资金来源、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基金将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通过对国内领先的新材料企业进行集合投资,推动新材料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新材料行业的快速增长;构建资本和企业融合的平台,创新金融服务功能,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增强企业资本实力,破解企业融资困局;通过提供增值服务,改善企业决策水平,优化人才队伍,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产业化,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为企业健康成长护航的基础上,通过上市等手段,实现理想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对外投资所需资金全部由本公司及鼎恒投资自有资金解决。

(三)存在的风险

1、尽管基金管理公司拥有实力雄厚的投资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实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但是仍有可能存在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对合伙企业资金造成损失的风险;

2、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的收益预期,公司参与基金,极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3、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即包括投资、管理、退出等环节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

4、基金存在有限合伙人不能如期缴付出资导致本企业不能如期开展投资或者基金因此无法满足基金法定最低出资额的要求而解散的风险;

5、因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尚需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设立,因此存在审批未获批准的风险。

(四)对外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金额以经审计数据为准。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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