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9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简称:深国商、深国商B 股票代码:000056、200056 公告编号:2015-47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皇庭V酒店27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郑康豪董事长。

 本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并按规定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股份 83,502,353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0%。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14,067,444 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 69,434,909 股,占本公司B股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 83,475,153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9%。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14,040,244 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 69,434,909 股,占本公司B股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7,2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27,200股,占本公司A股表决权份总数0.02%;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表决权份总数0.00%。

 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六项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康豪先生及其控股的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皇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股数量为56,740,513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一、二、三、四、七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

 

 ■

 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2015年9月11日刊登于公司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孙民方、刘琴;

 3、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2、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

 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