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8日(星期二)下午13: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
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7日15:00至2015年9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3)会议地点:张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郁健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284,327,7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78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284,327,7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78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如下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327,75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327,75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选举郭旭虹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84,327,75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281,93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独立董事任职后,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黄宁宁、陈枫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