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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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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15-64
债券代码:122204 债券简称:12双良节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公告的《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5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编号2015-62),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公告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送红股0.2股(含税),派发现金0.05元(含税);每股转增比例: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0.8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

 ● 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8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9月9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2015年9月1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9月9日

 更正后: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送红股0.2股(含税),派发现金0.05元(含税);每股转增比例: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0.8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8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9月9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2015年9月1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9月9日

 更正前: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4.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非限售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75元;限售股个人股东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5元。

 2)、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更正后: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4. 扣税说明:

 1)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非限售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照0.05元发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红利按每股0.025元派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按每股0.025元派发。

 2)、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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