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廊坊发展 公告编号:2015-044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八大街峰尚中心15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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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为军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刘力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勾丹、支寅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曹玫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蔡丽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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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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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会议审议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9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建康、肖秀君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