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等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9月8日
2.召开地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20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主持人:董事长戴扬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代表股份3,088,60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6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人,代表股份27,20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6人,代表股份数3,061,40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各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988,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7%;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88,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7%;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延长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①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988,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7%;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88,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7%;反对9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③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央金 罗桑群培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