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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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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于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15:0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3,593,449.38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8月12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666,264.06份)的98.01%,超过了本基金总份额的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3,593,449.38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弃权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5年9月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9月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5年9月10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5773号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男,1962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206082314。

 委托代理人:许春妮,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911141845。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5年7月28日委托许春妮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了优化投资成本,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5年8月3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15年8月12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2015年8月4日、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26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15:00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并且于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15:00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抽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5年9月7日上午9:3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李白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莲花山2号会议室出席了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许春妮、欧阳高文对截止至2015年9月2日15:00的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陈贇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3,666,264.06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3,593,449.38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8.01%,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593,449.38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 甄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关于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清算期

 停止办理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15:00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5年9月7日进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刊登在2015年9月9日《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上的《关于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5年8月3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暂停了本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2015年9月10日起,本基金进入财产清算期,将同时停止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等全部基金业务。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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