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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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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38 股票简称:中航动控 公告编号:临2015-042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红林通诚机械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11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2,803,862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22,430,8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0,848,714.4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81,582,181.5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瑞华验字〔2013〕第90290001号《验资报告》审验。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汽车自动变速执行机构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增加贵州红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红林”)下属全资子公司贵州红林通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诚机械”)作为实施主体。项目变更后贵州红林继续实施土地和厂房建设。通诚机械负责后续新增设备的购置和项目运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用于实施汽车自动变速执行机构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56,496.34万元不变,其中计划用于通诚机械实施此项目的金额为30,00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贵州红林通诚机械有限公司)、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联合保荐机构)四方经协商,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 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001503600052516125,专户计划存放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汽车自动变速执行机构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乙方授权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朱锐、孔德仁、李峰立、司维以及丁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乙方、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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