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974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准备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公司本次配股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