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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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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15-57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79号)核准,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6,120,283股,发行价格为8.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9,499,999.8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27,528,097.8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字(2015)01008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报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亳州司尔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上海司尔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及上述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信息及存储金额如“二、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中所述。该等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财务收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以定期、通知存款等方式对该专户资金进行管理,并保证所管理资金到期后本金及收益只能回到该专户,保证所管理资金不得存在直接或间接质押情况。甲方承诺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将及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光行、孙彬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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