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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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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1 证券简称:登海种业 公告编号:2015-031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监、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和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9月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月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毛丽华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 代表股份数量544,141,4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8343%。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量544,141,4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834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3,599,3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43,239,05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2%;反对票为899,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弃权票为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696,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281%;反对票为899,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25%;弃权票为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544,138,97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596,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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