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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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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5-044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9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8月28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2015年9月2日16时。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会议由郭光华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5年7月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144,546,649股。上述股份的登记已于2015年8月28日实施完毕,并于2015年8月28日上市,详情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针对上述情况相应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原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4,704,000.00元,调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9,250,649.00元。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原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470.40万元

 现修正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9,250,649.00元

 原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5,470.40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2014年5月28日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

 现修正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499,250,649.00股,均为普通股。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子公司天桥难熔金属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申请人民币1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期限一年。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郭光华、秦丽婧对该笔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应参加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钢支行申请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议案》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研究决定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钢支行申请5000万元国内保理融资业务,以内蒙古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作抵押,期限一年。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议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的议案。

 (1)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审议《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钢支行申请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议案》

 会议时间、地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5-045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470.40万元

 现修正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9,250,649.00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5,470.40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2014年5月28日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

 现修正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499,250,649.00股,均为普通股。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

 三、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5-046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9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9月22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9月22日

 至2015年9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9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9月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3项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2项议案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 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上述登记资料,于2015年9月21日17:00前到达公司投资证券部。来信请寄: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邮编:121007(信封请注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登记时间:2015年9月18日、9月21日,每日9 :00—12: 00、13 :00—17: 00。登记地点: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 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

 邮政编码:121007

 电话:0416-3198622

 传真:0416-3168802

 联系人:张韬、王磊

 2.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 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4、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5、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备查文件目录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

 二、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9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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