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0,45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量的9.74683%。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9月7日。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1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59号)核准,2014年8月公司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452,000股,其中: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认购10,000,000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20,000,000股,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11,000,000股,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12,000,000股,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15,000,000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10,000,000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10,000,000股,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12,452,000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1,003,840.0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108,452.0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9,895,387.9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4】000321号)。
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取得其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次发行新增股份100,452,000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9月4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30,160,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30,612,000万股。截至日前,公司尚未解除限售股份311,103,5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1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发行对象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8名发行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即2014年9月4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条件的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承诺。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对公司不存在其他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9月7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0,45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468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8名,证券账户总数为25户,股东名称及证券账户名称与《欧菲光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一致。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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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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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三)截至其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非公开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广发证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