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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3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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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账户多关注 别把居间人当员工
□本报记者 王小伟

 □本报记者 王小伟

 

 2010年1月18日,郑某某经(居间人)王某某介绍到某期货公司处开立期货结算账户,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乙方(郑某某)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交易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自己的密码。乙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后已经领取并修改了与期货交易相关的所有密码。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露所带来的损失甲方(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开户当天,郑某某还向期货公司出具《客户声明》,内容为:“本人郑某某经(居间人)王某某介绍到贵公司开户进行期货投资,本人知晓王某某为居间人而不是贵公司正式职员,并知晓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盘。本人在此声明,本人如若将自己的期货交易账户委托他人(包括居间人)进行操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根据郑某某在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单记载,2010年2月1日,该期货交易账户通过银期转账分三次共转入资金140100元;2010年2月4日通过银期转账从该期货交易账户转出资金65692元;2010年2月5日又分四次共转出资金28154.35元。该期货交易账户在2010年2月1日至2月3日之间进行了频繁的期货买卖交易,最终由于期货交易导致账户内资金亏损42200元并产生交易手续费4053.65元,两项共计46253.65元。郑某某称,他一直没有修改过期货交易密码,开户后也没有动过账户,密码有无修改不清楚,即使有修改也不是自己修改的。郑某某还称其建设银行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转入转出操作均是由王某某进行的。

 亏损发生后,郑某某将期货公司、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某收到交易密码后未及时更改,导致被他人使用,期货公司已进行风险提示,且无证据证明期货公司泄露其交易密码,因此,期货公司对郑某某损失无过错,郑某某要求期货公司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某作为居间人擅自使用郑某某账户进行期货交易,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王某某出具了书面承诺,判令王某某给付郑某某人民币46253.65元及利息。

 中国期货业协会提示了三点启示。(一)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在网上交易、电话委托交易等交易中,交易账号和密码非常重要,通过密码进行的交易往往被认定为投资者本人进行的交易,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如果出现遗失、泄露或被窃,应当及时联系期货公司进行处理。实践中,单纯发生密码泄露、被窃,并由此引起与期货公司纠纷的案例并不多见,更多的是投资者主张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知晓其账号和密码后擅自交易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进行擅自交易。但投资者如果能够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注意交易安全,并及时查询了解账户交易情况,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争议发生。本案中,郑某某与期货公司、王某某的纠纷就是这方面的案例。

 (二)知晓居间人的身份性质及其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居间人误认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避免出现郑某某的错误。实践中,投资者有时会委托居间人进行期货交易,此时,投资者应当对居间人身份进行确认,并在交易过程中注意防范相关风险。确认居间人身份的方式包括:向期货公司查询了解、向居间人本人确认,以及通过事实综合判断。

 (三)按照约定查询了解账户交易情况,预防纠纷发生。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发生纠纷,或多或少地都与未能及时查询了解账户交易情况有关。因此,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查询了解自己账户交易情况,这是投资者的合同义务,也是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措施。期货公司会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同时通过短信、网站公告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辅助通知。投资者应当及时通过这些途径了解自己的交易、资金、权益等情况,从而合理安排交易,做好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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