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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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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5 证券简称:乐凯胶片 公告编号:2015-041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98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991,735股,每股发行价19.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89.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9,326,476.24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0,673,513.36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5月19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11254号)。

 截至2015年7月31号,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为54,767,665.37元,当前余额为488,206,520.06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开募集资金专户。

 2015年8月25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于保定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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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锂离子电池PE隔膜产业化建设项目,锂电隔膜涂布生产线一期、二期项目,太阳能电池背板四期扩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三方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亮、宋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二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格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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