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8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9日-2015年8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下午15:00 至2015年8月20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柏强先生
(6) 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5年7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4,260,1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833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4,256,6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83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74,260,1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10,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74,260,1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10,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关于为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74,260,1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10,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农金圈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74,260,1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10,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74,260,1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10,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74,260,1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510,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唐都远、郭雪青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