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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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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5-042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德化工二厂涉嫌污染环境案的裁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8月20日,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695号】,就建德化工二厂等单位和个人涉及污染环境案的上诉做出了裁定。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14年6月6日,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起诉书》认为:建德化工二厂将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2015年1月19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被告又提起追加起诉(具体情况已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2015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2014年7月19日、2015年2月3日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2015年5月22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等3家单位和10名自然人涉及污染环境案做出刑事判决【(2014)杭余刑初字第619号】。判决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三百万元(具体内容在2015年5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建德化工二厂于2015年5月28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刑事裁定书的内容

 1、驳回被告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志红、徐国富、汪健、周金龙、邓小芬的上诉;

 2、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裁定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

 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于2014年末和2015年上半年已分别计提了因承担刑罚而预计的或有负债5172万元和1128万元,2015年度公司实际将减少利润1128万元(具体内容在2015年4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正常,公司将从本案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创导资源循环利用的同时,更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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