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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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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4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2946611元(暂计至2015年8月5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2015年8月1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2015)烟执字第417、4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以下简称“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的《申请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烟台中院送达的烟执字第417、418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与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烟台市第三水泥厂、金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金顶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金顶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支付欠款本金及判决利息;

 2、向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申请执行费。

 同时,公司还收到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要求公司在5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公司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3-017、049号、2014-070、101号和2015-043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烟台中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申请执行人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的《申请书》,申请法院对金顶公司执行数额为22946611元(暂计至2015年8月5日)。要求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判决。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数额存在计算错误,公司已按照相关程序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2014年已根据烟商初字第194、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须承担的赔偿责任按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实际影响金额以最后的执行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7日

 备查文件

 (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执字第4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执字第4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三)申请执行人烟台农商行福山支行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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