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1,127万元(资金占用费另计)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6月25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河北正旭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2013年4月更名为河北古典兰亭红木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正旭”或“兰亭公司”)及其债权担保人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等三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6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8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3-040”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2012年1月,河北正旭与本公司签订产品经销代理协议,本公司授权河北正旭在天津市、河北省内的行政区域从事有关产品的经销活动,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等人就上述协议为河北正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经公司多次催讨,河北正旭尚欠公司货款1,386万元。2013年6月25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正旭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判令河北正旭向原告支付货款1,38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549,516元(自逾期之日暂计至2013年6月20日),合计16,409,516元;2、判令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等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与执行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3)厦民初字第76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0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38”号公告)。
一审判决后,兰亭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41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6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31”号公告)。
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审判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7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35”号公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再审情况
兰亭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于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最高院依法受理兰亭公司的再审请求,并于近日向本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同时,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仍在执行中。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1,127万元(资金占用费另计)。鉴于目前无法确定上述诉讼案件的再审情况,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