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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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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5-040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16号),案件事由为本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宁商初字第 00207 号案)。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我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述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山煤国际”,是被告一唯一股东)

 被告三: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汉风堂”)

 诉讼请求:

 (1)判令山煤销售公司退还弘业股份预付款2,5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偿弘业股份预付款产生的利息47万元(暂估,以截至履行完毕日为准);

 (2)判令由山煤国际(系山煤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南京汉风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目前进展情况

 1、南京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宁商初字第 2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 2000 万元及利息(以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以 2000 万元为基数,自2014 年 8 月 1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69,1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74,150 元,由山煤销售公司、汉风堂公司负担 139,320 元,由弘业股份负担 34,830 元;鉴定费 53,700 元,由山煤销售公司负担。

 2、本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

 (1)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500万元;

 (2)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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