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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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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651 证券简称 :飞乐音响 编号:临2015-062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7日

 除息日:2015年8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6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4年度

 2、 发放范围:

 2015年8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985,220,002股(每股面值1元)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704,400.04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7日

 2、除息日:2015年8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7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申安联合有限公司和上海芯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中,北京申安联合有限公司和上海芯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为限售流通股。

 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每股现金红利0.019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持公司流通股的境外合计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元。

 对于QFII股东,如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1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公司流通股的除QFII以外的机构投资者,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406号1号楼13层

 咨询电话:021-34239651

 传真号码:021-33565001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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